关于公布2013年春学期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预收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3-02-18 16:39:33   作者:   

县各有关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 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3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3〕37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3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苏教基〔2012〕38号)、省财政厅、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2〕36号)和盐城市物价物价局、教育局《关于公布2013年春学期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预收标准的通知》(盐市价发〔2013〕8号、盐教财〔2013〕5号)精神,现就我县2013年春学期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和中职学校免学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
  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
  (二)代收费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作要求)。
  普通高中代收费项目为:教材(含磁带)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校服费发生时,应报县教育局、物价局核定具体结算标准后执行。
  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
  普通高中代收费标准分别为:高一年级560 元、高二年级480元、高三年级370元,其代办范围包括:教材费(含磁带)、作业本费和社会实践活动费。其中:作业本费每生不超过50元,社会实践活动费每生不超过10元。普通高中教辅材料限非毕业年级“一科一辅”、“一种寒暑假作业”,毕业年级可再增加一套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向学生推荐,并可为学生统一代购,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为学生代购或推荐规定以外的教辅材料。
  职业高中可参照普通高中标准执行,受专业影响需要分专业、年级制定不同代办费预收标准的,必须报经同级物价、教育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
  根据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和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2]36号)精神,从2012年秋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其中:对实施“2+1”学制安排模式的,按照三年级免学费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对实施“2.5+0.5”学制安排模式的,按照三年级免学费人数75%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免学费标准按照省、市、县(区、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四、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及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学校在收取费用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做到按学期据实结算,不得盈利,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要切实强化收费公示工作,不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还要在学校网站建立《收费公示栏》窗口,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优惠政策、投诉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查处。
  民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参照此文件执行。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响水县物价局      响水县教育局

                                                                                           2013年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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