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7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实行新标准
时间:2015-07-06 09:49:33   作者:刘中勋   

  记者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我县对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同时对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据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员介绍,对2015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对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口径调整。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响水管理部副主任周树林介绍道,自今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从11700元调整至13000元。最低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响水为1270元。
  据了解,今年我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存比例仍为12%;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及其职工缴存比例仍为8%-12%,缴存比例未达到8%的应调至8%。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一律为20%。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8月31日。
  周树林表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且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高于全市缴存基数上限13000元。
  同时,还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作出相关调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本市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县工作所在地名下无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以及租住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周树林介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500元;已婚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并将相关消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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