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运输管理处通告
时间:2017-10-13 17:18:00   作者:   

全县机动车维修业户: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设立机动车维修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许可
       1、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2、获得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4、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5、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责任
        1、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1个月以下。

 

响水县运输管理处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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