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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沿海造纸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时间:2017-09-30 15:49:37   作者:   

 

    响水沿海造纸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次公示

(一)规划简述

响水沿海造纸产业园于2010年由响水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响政复[2010]37),四至范围为北至灌河一路,南至灌河二路,东至黄海六路,西至黄海二路,总用地面积10平方公里。同年,江苏响水沿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江苏南大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响水沿海造纸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815日取得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意见(响环管[2010]154),明确 “产业园区以废纸和商品浆为主要原料,形成年产600万吨的造纸规模”。

2011420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出具文件同意设立响水沿海造纸产业园 (盐政复[2011]6),规划范围调整为:东起响水沿海冶金产业园、西至规划中黄海二路、南起规划中灌河二路、北至灌河一路,总用地面积约10平方公里。产业定位为:以商品浆和废纸为原料,重点发展高档文化艺术用纸或纸板、中高档生活用纸、工业包装纸或纸板以及无碳复写纸、静电复印纸、覆铜纸板等特种纸系列,辅助发展中档书刊纸、中低档书写纸,力争将江苏响水打造成全国重要的造纸产业基地。建设规模仍为:形成年产600万吨的造纸规模。

规划形成“一心、三轴、五片”的结构框架,其中:

一心——指产业园的综合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商业、金融、文化、科研、消防、社会停车等设施。

三轴——指产业园主要景观道路形成的空间轴线,两横一纵,形成产业园的主骨架。

五片——指根据规划道路形成的五片造纸工业厂区,是产业园区的主体部分。

(二)环境质量现状

  (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

  工业园及周边敏感点监测的其他各指标均未出现超标现象,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类区标准。

  (2)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

  监测期间,除氯化物外,所有因子监测值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及以上标准,水质整体相对较好。

  (3)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

地表水监测部分因子(除SS之外)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

(4)海水环境质量现状

园区周边近海海域水质均能够达到四类海水水质标准。

  (5)声环境质量现状

  监测期间各监测点昼、夜间噪声值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

  (6)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土壤中各监测因子均达到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95)中二级标准。

(7)底泥环境质量现状

底泥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95)中二级标准,目前底泥环境质量较好。

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环境影响分析

本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大气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噪声环境影响、固体废物影响及生态环境影响。

a.大气环境影响

规划实施后大气污染物在各类气象条件下(正常排放)各污染物的最大小时平均浓度贡献值与本底值叠加后均可满足环境质量标准。

规划实施后正常工况下废气污染物对周边敏感点贡献值较小,叠加本底值后,各关心点的叠加浓度均满足环境空气评价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规划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对区域及周边大气环境的浓度贡献较小,能够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不会改变周边的大气环境功能。

b.地表水环境影响

根据响水沿海造纸产业园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规划,造纸园区的企业废水经企业内污水站预处理后排入响水华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处理,尾水排入灌河。正常情况下排水不影响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对水环境保护敏感目标影响较小。

c.地下水环境影响

在最不利的无防渗措施工况下,弱透水层虽然起到了一定的隔水效果,能够阻滞污染物向周围的运移,但污水长时间泄漏仍会对区域潜水层地下水造成一定影响,但影响范围不大,能够控制在园区范围内。同时由于园区企业厂区贮存区、生产区、污水处理区等易发生泄露的场所地面均进行了防渗处理,因此,本轮规划的实施对地下水的影响较小,从地下水环境保护角度看,其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d.噪声环境影响

合理对园区噪声源和敏感点进行规划布局,并对各类声源采取科学的综合治理措施,可以将规划实施带来的交通及区域噪声对声环境质量的影响控制在较小范围内,不会对所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带来明显的不良影响;对行政办公区等声环境敏感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隔声防护措施,则工业企业噪声和交通噪声对它们的影响也不大。

e.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规划实施后,一般工业固废在综合利用的基础上合理处置,危险固废交由有资质单位合理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采取上述措施后,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

f.生态环境影响

规划实施时,会对园区内现有未开发用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主要是现有农田生态系统逐渐转变为工业生态环境。规划实施建设对当地土地利用格局将产生的影响很小,对陆生动植物影响均较小;规划实施不会改变区域生态系统整体性。

(2)环境承载力分析

a.水环境承载力:通过预测分析可知,规划区域水环境对COD、氨氮有较大的环境承载力,规划的实施对区内及周边水环境水质无较大影响。

b.大气环境承载力:通过预测分析可知,本规划实施后每年排放的SO2NOx粉尘、非甲烷总烃、氨气、硫化氢等污染物均在控制区环境容量可承受范围内。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针对本规划产生的主要环境影响,本次环评提出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生态环境破坏减缓补偿措施:对整个施工期进行合理规划,尽量缩短工期,以减轻施工可能带来的水生生物的影响;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水生生态;做好土地补偿措施;加强绿化建设,设置绿化带。

(2)水环境污染减缓措施:各企业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确保各类废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加强对区内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的监管,积极推动工艺废水的深度处理与回用,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废水排放企业全部安装在线自动装置,对污水排放口要严格管理,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排污口

(3)环境空气污染减缓措施:园区管理部门应制定合理有效的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监察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管理和监察力度,定期检查区内各企业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的运行情况及处理效果,并记录备案,及时对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企业提出相应整改要求。严格限制排放恶臭气体的项目的引进,区内产生恶臭的企业应采取密闭生产、管线收集、无处理处理装置加盖等措施,将无组织恶臭排放面源转化为有组织排放源,实施集中处理后排放。同时选择合适的工艺控制末端恶臭气体排放,减轻对区内和周边敏感区大气环境的影响。

(4)声环境污染减缓措施:选用低噪设备,采取消声、隔声等噪声防治措施;加强管理,加强绿化;在各高噪声企业厂界周围设置噪声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新建居民点和学校、医院等对噪声敏感的单位。

(5)固体废物减缓措施:应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一般工业固废在综合利用的基础上合理处置,危险固废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次规划与《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及《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相协调,本次规划严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保护方面:本规划符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环境保护政策要求相协调。在落实各项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及报告书所提要求的前提下,本评价区域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论证认为响水沿海造纸产业园规划具有环境可行性。

公众向管理部门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通过电话、e-mail及写信的方式联系,时间自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1)管理部门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盐城市响水工业经济区管委会

地址:盐城市响水工业经济区管委会

联系人:丁建华  联系电话:13815500595

2)环评单位名称:江苏科易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编号:国环评国环评证乙字第1974

联系人:耿工 柏工 联系电话:051588288321

Email617179082@qq.com

地址:盐城市希望大道软件园4号楼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规划的实施可能会对周边环境带来一定的环境影响,为使规划实施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特此公告征询可能受到园区发展影响的区内及周边地区的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对《响水沿海造纸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征询内容如下:

(1)公众对该规划的主要态度,持赞同或反对的意见(如反对请简要说明理由);

(2)认为规划调整所在地现有的主要环境问题;

(3)规划主要的环境影响及希望以何种方式减缓规划产生的环境影响;

(4)其他建议和要求等。提出意见的公众请留姓名、详细联系方式。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响水沿海造纸产业园周边居民、企业职工、工业园所在区域内相关管理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通过本公示公布的邮箱、电话向环评单位就本项目的建设提出意见,环评单位将在1个工作日内将公众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后告知公众;本次公示后将采取公众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可能受本项目建设影响的公众进行问卷调查。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环评机构提出宝贵意见。环评机构的联系方式及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见本公示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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