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手续所需材料
时间:2011-11-25 15:30:17   作者:   

一、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员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事故报告、证明人证明材料、证明人身份证及证明人劳动关系材料(劳动合同)。

7、伤者病历;

8、单位考勤表复印件;

9、工资表复印件;

10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警部门证明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

1、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单位委托办理工伤认定相关事宜的委托书及介绍信;

2、非受伤害员工本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与受伤害员工的关系证明及受伤害员工的授权委托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伤亡员工《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原件及复印件;

5、因公外出期间由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外出相关单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交通事故的提交交通部门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若伤害中伤者为司机的,提供机动车贺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8、革命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认定时限: 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受理,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资料不齐的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法律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劳部社17号令)。

备注: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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