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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014369845/2016-00119
  • 生成日期2017-08-09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物价局
  • 公开形式网站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期长期有效
  • 组配价格收费
  • 主题
  • 体裁
  • 内容概述
    响价管〔2016〕20号关于县人民医院院内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批复

关于县人民医院院内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批复

响价管〔2016〕20

  

关于县人民医院

院内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批复

县人民医院:

你单位关于停车场收费延期的《申请报告》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和国家发改委[2015]29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以及《响水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响价管[2004]51号)的有关规定,在进行成本调查并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经会办研究,现对你单位申请的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执行标准

县人民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凡接送病员等临时停靠不超过20分钟的机动车辆,执行公务车辆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小型机动车辆,连续停放20分钟以上、4小时以下(含4小时)的按一次收费,每辆每次5元。连续停放4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含24小时)的按一天收费,每辆每天10元。超过24小时的,按以上办法重新计时收费。
  
2、摩托车,连续停放20分钟以上,二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00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2元;超过24小时的按天收费,二轮摩托车每辆每天2.00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天4元

3、一天内多次停放的机动车辆,按停放一天的标准收费。
  
二、执行期限

从2016年7月28日起执行,执行期二年。执行期满,根据执行情况及管理状况,重新制定收费标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相关事项 

(一)明码标价制度

你单位要及时与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好委托手续,在院内的醒目位置,公示院内停车场地平面示意图,公开看管车辆的服务承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格按规定做好收费项目、计费方法、收费标准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价格管理制度

受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收费人员的工作责任,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准确记录与核算经营服务的成本,不得弄虚作假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的价格成本调查或监督检查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