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文件精神。
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是具有本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明确就业困难对象为:1、城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3、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4、城镇特困职工家庭的;5、残疾的;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7、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8、设区的省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1、城镇“40、50”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原件;
2、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供享受低保证件原件;
3、 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提供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县扶贫部门低收入证明原件;
4、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建档特困职工家庭”证明原件;
5、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
6、被征地农民:提供县国土部门的有关被征地证明。
四、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实行本人申请,社区(村)受理,镇(区)核实公示,县就业管理机构认定制度。
1、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应困难证明、证件等材料,到县就业管理机构、社区(村)人社服务机构填写《响水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核实公示。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接到申请后应立即按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进行核实、公示并签署意见。
3、认定。县就业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作认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相应栏目注明就业困难类别、认定时间、认定机构等内容。
就业困难人员凭认定后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五、办理时间、地点
县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大厅就业援助窗口。
服务热线:0515—8668180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