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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014369677/2017-00153
  • 生成日期2017-11-10
  • 文件编号响政发〔2017〕 50 号
  • 发布机构政府办
  • 公开形式网站,文件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期长期有效
  • 组配政府文件
  • 主题
  • 体裁
  • 内容概述
    响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响水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响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响水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工业经济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委、办、局,县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区域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县城建成区、工业经济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响水实验区、通榆河清水通道维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种类
  禁燃区内江苏响水经济开发区、响水工业经济区、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所辖区域的高污染燃料组合为Ⅱ类(较严),其他区域的高污染燃料组合为Ⅲ类(严格)。
  (一)Ⅱ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本通告规定的煤炭及其制品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三、禁燃区建设任务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小炉窑、燃煤大灶等燃烧设备。对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窑、大灶等设备,要在2017年底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2018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同时切实加强长效管理,全面巩固禁燃区建设成果。
  县发改、经信、住建、环保、规划城管、商务和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响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 10 日